处理来信及接待来访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案庭是负责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的职能部门。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立案庭应对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做好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积极、认真、热情、周到地做好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守保密制度, 不得向外泄漏来信者、来访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的内容告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涉及的反动内容。
第二章 处理来信
第四条 所有来信均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涉及本院在办案件的,应增加登记案号、案由、承办部门。
第五条 对一般来信,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接信后一般应在三日内回复。
(二)重复来信三次以上的,在复信中须告知来信的去向及处理情况。
(三)来信所涉民事、商事申诉已被本院驳回的,一般应复信告知不再处理;情况特殊时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长。
(四)重要来信或需请示处理意见的信件,应及时呈送院领导审阅。院领导审阅后有批示的,按批示精神办理;无批示的,按一般信件处理。
(五)对有轻生念头或其他矛盾激化苗子的来信以及群体性来信,应及时通知业务庭,并与来信者所在单位或其亲属取得联系,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与公安部门联系共同做好防范工作,同时报告院庭领导。
(六)需转本院各庭、处、科、室、队处理的信件,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需要报结果的,应告知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立案庭,或一个月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将处理进度及措施书面告知立案庭。
(七)对不属本院处理范围的信件,在收信之日起五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处情况告知来信人。
第六条 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信件,按下列步骤和要求处理:
(一)立案庭登记、编号、呈送院长或分管院长审阅后,按院领导批示开具转办单,转交指定的部门处理。
(二)受指定的部门应指定专人在限期内办结,无限期的,在一个月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立案庭。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立案庭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和办理进度。
(三)对转办的信件,由立案庭负责催办。
(四)立案庭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制作成书面报告,报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后,函告交办、批办的上级机关或领导。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七条 每个工作日均应接待群众来访,具体接待时间应张贴于接待场所醒目处。
第八条 接待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准时、着装上岗,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二)必须由两名以上接待人员同时接待来访。
(三)应当认真登记来访情况,详细记录来访内容及处理意见。
(四)接待来访时应当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
(五)对来访者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刁难和歧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六)答复来访应力求全面、准确、合情、合理、合法。
(七)应优先接待老、弱、病、残者的来访,并视情送出门、送上车、送回家。
(八)对无法来访的特殊对象应预约上门接待。
(九)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接受钱物及其他各类服务。
第九条 接待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解答来访者的问题,并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处理相关来访事宜:
(一)来访者递交各类与审判、执行活动有关的申请、异议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应详细记录所交书面材料的内容和份数,出具收据,和来访者共同在收据上签名或盖章,并于两日内将书面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或人民法庭。
(二)诉讼当事人来访反映情况或提出要求的,应制作详细的来访笔录。来访反映案件审理程序问题的,应在两日内移送审监庭处理;来访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或审判作风问题的,应在两日内移送监察室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院长汇报;来访反映其他情况或提出要求的,应在两日内移送相关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处理。
(三)来访者要求院长接待的,应告知其在院长接待日来访,并做好院长接待的预约登记工作。
(四)对群体性的或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来访,要做好疏导稳定工作并及时向院、庭领导报告情况,防止矛盾激化或恶性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安排院长或其他领导进行接待。
(五)对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来访,应向来访者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指明投诉方向。
第十条 来访者要求非诉调解的,如果纠纷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接待人员可进行诉前调解;反之,应指导来访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第四章 院庭长接待
第十一条 每周四上午8:30至11:00为院庭长、人民法庭庭长接待日期。
第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和立案、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审监庭的庭长、副庭长及监察室主任轮流参加院庭长接待,具体由立案庭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来访者要求院长接待的,一般应提前一周到立案庭登记预约。立案庭应详细登记预约者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要求,调阅案卷,在接待日前三天向接待院长汇报。
在接待日,院长应优先接待预约者。
第十四条 未预约的来访者一般由参与接待的庭长、副庭长及监察室主任负责接待。接待者应将接待情况向接待院长汇报,由接待院长批示处理意见。
确实需要院长接待的,可安排院长接待。
第十五条 接待群众来访时,院、庭长等接待人员应身着制服,胸佩接待卡,并由法警值勤。
第十六条 接待群众来访应制作详细的来访笔录,并完整填写《院、庭长接待来访登记表》。
第十七条 院、庭长等接待人员对群众的来访能够明确给予答复的,应当即答复来访者;不能够明确给予答复的,应告知来访者待处理后由立案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立案庭应按照接待院长的批示意见,及时落实处理来访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处理来访的责任部门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负责接待的院长汇报处理情况和结果。
负责接待的院长应及时批示答复意见交立案庭答复来访者。
第十九条 立案庭应当在接待后三日内将接待来访情况汇总,报院长和参与接待的副院长,同时送监察室、审判监督庭。
立案庭应当每季对处理来访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报院长和副院长,同时送政治处、监察室。
第二十条 参与接待的院、庭长应对其接待来访所涉的案件进行指导和督办。
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对于来访中反映的审判作风、审判质量等问题应作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应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对涉及群访、有可能上访和矛盾激化等来访者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来信、来访不包括提起诉讼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从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立案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