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期限

 

刑事案件

1、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民商事案件

1、民事、商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对民事、商事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行政案件

1、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行政二审案件审理期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2个月。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执行期限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再需延长报高院备案。

 

(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