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扶危基金的决定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落实本院关于“三费”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四十五天的公开承诺,特决定建立本“扶危基金”。
一、扶危基金的性质
扶危基金是我院创设的,专用于本院审结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执行中的帮困扶助基金。创设扶危基金的目的,是针对“三费”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履行本院确定的义务时,确有暂时困难的特定情况下,运用扶危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执行款,帮助涉讼老人、妇女、儿童克服暂时生活困难,实现其正当权益。
二、扶危基金的来源
扶危基金的资金数额暂定15000元。其中:本院行政经费中拨款5000元,本院党费留存中列支2000元,本院工会费中开支3000元,本院工作人员捐款5000元。今后凡上交的礼金、礼品都归入扶危基金。
三、扶危基金的使用
扶危基金实行循环使用制。由“三费”案件执行法官根据执行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使用基金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执行标的的三分之二,并经庭长审核后报扶危基金委员会批准使用。案件执结时,应从执行款中扣除垫付的资金,及时归还给扶危基金,保障扶危基金正常运转。
四、扶危基金的管理
设立扶危基金委员会,由分管院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财务会计三人组成,分管院长任主任。基金资金单独设立专用帐册,专款专用,由院财务部门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基金委员会每半年公布一次基金使用情况。
五、本决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