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问答
刑事诉讼问答
1、“公诉”是怎么回事?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予以刑事处罚的刑事诉讼制度,称为“公诉”。
2、被人打伤,自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吗?如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3、哪些案件可以提出刑事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述三类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重婚案,故意伤害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4、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要提交刑事自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自诉人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由接待人员详细记录口诉内容。
5、自诉案件有什么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被告人享有哪些权利?
申请回避权:即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辩护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询问权: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上诉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申诉权: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7、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物质损失的诉讼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8、在何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被害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是否收费?不收费。
10、什么时侯可以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11、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12、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3、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4、哪些人应该获得指定辩护?
盲、聋、哑人、限制行为的人和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可获得指定辩护人。
1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6、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7、律师担任辩护人有什么异于他人之处?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刑诉法第37条还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两项权利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
18、家属可以担任辩护人吗?可以。刑诉法第32条第(三)项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9、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了罪,家长应该怎么办?可以为他请辩护人,也可以以监护人的身份为他辩护。
20、哪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1、对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几天?十天。
22、对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几天?五天。
23、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即为“上诉不加刑”原则。
24、未成年人被判刑,家长可以代他上诉吗?可以。刑诉法第180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未成年人的家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商事)诉讼问答
1、提出民事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自己不会“打官司”时怎么办?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替”自已参加诉讼,运用他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3、什么人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委托代理人需要办什么手续?按照民诉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5、什么是委托中的特别授权?按照民诉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委托了代理人,本人还能参加诉讼吗?当然可以。因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需要他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则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这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了代理人后,本人一般也应出庭。
7、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8、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分别还有什么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9、什么叫第三人?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第三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10、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不能当证人?证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根据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当证人。但是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法院在审查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可以采用。
1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和街道企业关闭后,应由谁作被告?如果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体制的变革而造成关闭的,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12、在诉讼中企业合并或关闭后,怎样确定诉讼当事人?企业和并的,由合并后的新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企业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
13、什么是管辖?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4、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侵权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因继承遗产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何地法院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配偶下落不明,能不能起诉离婚?按照《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0、配偶在服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民诉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1、配偶是军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1条规定精神,此情况分为: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何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3、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4、住所地指什么地方?《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4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5、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地方?《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5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6、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27、何时提出管辖异议有效?在答辩期内提出有效。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8、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应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9、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后是否还可到法院起诉?不可以。 民诉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条款无效除外。
30、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1、若仲裁条款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能不能到法院起诉?可以。《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46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2、对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吗?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3、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根据《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4、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受理吗?根据民诉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5、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是否须到法院诉讼?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必到人民法院起诉。
36、什么地方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37、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可以。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是原告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撤诉不损失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又是出于原告的真诚自愿,法院会准许撤诉的。
38、起诉状主要写什么?民事起诉状一般分为三部分:
(1)首部。要写明标题,即“起诉状”;接下去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2)正文。要写清以下几项:一是写清案由和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即通过诉讼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目的要明确,要求要具体。二是写清事实和理由,最好把事实和理由分开写。写事实要写明前因后果,要真实、完整;写理由要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尤其要注意引法律规定作依据。在这部分还要单列一项,写明证人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来源等。
(3)尾部。要写两个内容:一是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如“此致某某法院”,二是具状人签名,并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39、起诉状应该用什么笔书写?应该用钢笔、毛笔书写,不能用元珠笔或铅笔。
40、起诉状可以用打印件吗?可以,但要由原告亲笔签名、原告是法人的要盖法人的印章。
41、起诉状需要交给法院几份?根据被告人数, 按(被告人数+1)的要求提供,即一个被告的交两份,两个被告的交三份,以此类推。
42、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43、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4、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年后再起诉,法院受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法院仍会受理,但当事人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45、原告在民事诉讼起诉时要交费吗?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须先预交诉讼费。
46、诉讼费在法院判决后,一般由谁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47、诉讼费承担有哪些具体规定?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不管是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4)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6)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48、收到起诉状应该怎么办?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反驳意见的提出,一是用答辩状,即在法定期限内,写好答辩状交法院;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其次也要注意有无可提出管辖异议或反诉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
49、何时递交答辩状有效?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0、不交答辩状法院能继续审理案件吗?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1、如何写答辩状?答辩状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52、什么是反诉?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某甲要求乙返还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在饲养该牲畜期间的损失等。反诉要注意以下四点: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3)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
(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53、劳动争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需要持裁决书、起诉状等材料。
54、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