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必读

 

公民旁听案件须知

 

一、公开审判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衣着整齐,可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指定的法庭。

二、中途进入法庭和退出法庭应保持安静,避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公民参加旁听前应接受安全检查。

四、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审判长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五、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禁止传呼机、手机发出声响。

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旁听、采访,可向主管部门提出。

八、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起诉须知

 

一、提起民商事诉讼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起刑事自诉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起诉的要求

1、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2、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管辖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您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3、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费的具体标准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应诉须知

 

当事人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自收到起诉状后在规定的时间(民事诉讼为十五天)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

 

1、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5、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上诉须知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申请再审和申诉须知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诉讼代理须知

 

所谓诉讼代理, 即请人帮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识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务繁忙, 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所以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以解决类似的问题。

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需要办是什么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有什么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执行须知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不能延用原诉讼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委托人应当明确授权内容。

    5、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法院民事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申请执行人的私权进行公力救济的一种途径,执行结果或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即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穷尽相关法律措施,仍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案件将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由此而产生的申请执行人实体权益的损失乃市场风险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延伸,此种执行风险应由当事人自担。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同时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自己出面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6、中止执行案件及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

  案件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同时提交原中止执行裁定书、原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及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者提供原和解协议及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中止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无期限规定,和解案件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即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至申请恢复执行日止的时间,和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至最初申请执行日止的时间相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的,不予立案。

7、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制度

所谓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制发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未受偿债权余额并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而提起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制度的好处主要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债权人领取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后,如果发现新的可重新执行的条件,可以在二十年内依据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重新申请执行,即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也可以督促当事人增强市场风险意识。

 

诉讼费用承担须知

 

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强制措施须知

 

在民事经济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