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  法院简介 | |  审务公开  | |  诉讼指南  | |  法官园地  | |  审判研究  | 
新风貌
队伍建设
精神文明
法院文化
法院荣誉
综合保障
科技保障
警务保障
法庭建设
 
金山区法院新审判大楼外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在金山撤县建区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1997年6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石化纬二路120号(甲)院址举行揭牌成立仪式,区法院正式对外办公。2002年7月8日,院址搬迁至金山区金山大道2288号的新审判中心大楼。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是在原金山县人民法院和金山县石化地区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系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审判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和自诉人直接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审判本区一审民事、经济案件以及对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当事人提起申诉或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依法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处理民事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并以全部的审判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依法开展审判活动,维护稳定,促进改革,保障发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现由院长1人、副院长3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若干组成,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同时设有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法警大队,现共有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169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由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院长任免,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代行审判员职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设有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部分庭、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共有委员10名。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处理结果,决定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的职务,以及其他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委托1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派出法庭:

    朱泾法庭

| 法院新闻 || 开庭排期 || 执行公告 || 友好链接 || 联系我们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请与金山法院技术室联系